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它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二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对适用《刑法》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刑法》第6条第3款还规定了犯罪地标准,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修订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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